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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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以及工業等管線、綜合管溝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轄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制定城市地下管線的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閉桐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各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管線權讓祥屬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保護的有關規定,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城市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預留同期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發展空間。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城市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在新區建設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采用綜合管溝進行管線建設。
已建成的綜合管溝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九條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建設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對城市地下管線搶險排危時,可以先行施工,及時修復,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第十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管線應當入地建設;現有架空通信、電力線路應當按照計劃或者配合城市建設逐步入地。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并到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驗線手續。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量成果入庫意見和管線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坦態搏設項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三條 *** 投資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認定,財政部門不得安排項目決算。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各類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設計橫向過街管和接戶管,并與主管道同步實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工程竣工后5年內不得開挖。第十六條 敷設非金屬城市地下管線 ,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布設地下管線示蹤線。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敷設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測繪資質業務范圍
具體有如下:
一、攝影測量與遙感,
二、工程測量,詳細如下:
1、控制測量;2、地形測量;3、城鄉規劃定線測量;4、城鄉用地測量;5、規劃檢測測量;6、日照測量;7、市政工程測量;8、水利工程測量;9、建筑工程叢猛測量;10、精密工程測量;11、線路工程測量;12、地下管線測量;13、橋梁測量;14、礦山測量;15、隧道測量;16、變形(沉降)觀測;17、形變測量;18、竣工測量;
三、地籍測量
四、房產測量
五、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海洋測繪
1、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明滲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該《標準》分《通用標準》、《大地測量專業標準》、《測繪航空攝影專業標準》、《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標準》、《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專業標準》、《工程測量激鄭脊專業標準》、《不動產測繪專業標準》、《海洋測繪專業標準》、《地圖編制專業標準》、《導航電子地圖 *** 專業標準》、《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標準》。
2、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管線管理,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但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以及海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面以下的給水、排水、熱力、電力、通信(含交通信號、公共監控)、燃氣、石油及其他物料輸送等管線、管溝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測繪、驗收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建設工程實體。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橋梁、隧道和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質量的原則。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管線使用地下空間的,逐步實行有償使用。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及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保密法規、規章的要求。第五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以及綜合協調工作,會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其頒發施工許可的與道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棗纖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協調配合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給水、排水等與水務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或者單獨建設的水務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負責給水、排水地下管線等水務設施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第六條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城建檔案局巖寬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協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市、區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地下管線事故引起的相關應急搶險工作。
市、區人民 *** (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調查了解施工范圍內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在覆土前完成測繪工作,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竣工測繪成果、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設計變更和竣工測繪的監理記錄。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與地下管線工程有關的義務。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單位,下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年度維護計劃,定期開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和完好、正位并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避免發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地下管線測繪機構應當具備法定的管線測繪資質,對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提升地下管線質量標準,延長地下管線使用年限,提高地下桐亮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和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治理地下管線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勵采用共同溝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進行地下管線的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盜竊、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權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相應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到現場制止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對不依法維護位于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的投訴和舉報,由交通運輸部門統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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