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林地保護管理規定(2004)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提高林地資源利用率,鞏固和發展植樹造林綠化成果,確保森林覆蓋率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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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用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權負責對轄區內的林地實施保護、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計劃、城建、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鐵路、農業、水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林地的保護管理。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 *** 依法實行林地權屬登記制度,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登記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需要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權證。第二章 保護與占用征用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等部門共同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違法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沙、采土;(二)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放牧;(三)違反技術規程采種、掘根、剝樹皮及修枝;(四)林區野外用火、燃放鞭炮、燒紙、設置墓地;(五)毀壞和擅自移動為林業服務的標志;(六)其他毀壞林地、林木的行為。第九條 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

經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由所在區(市)人民 *** 設立界樁、界標。

自然保護區的林地禁止改作他用。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嚴禁進行生產性采伐。進行撫育間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 使用林地單位必須依法履行保護林地及其資源的義務。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林地使用單位簽訂林地保護協議,明確保護責任。第十一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納稅并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第十二條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和臨時占用10公頃以上其他林地的,由市和區(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單位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臨時占用林地同意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到國土資源及有關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區(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審批;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林地征占用和建設用地手續。第十四條 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二)項目批準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權證書等權屬證明材料;(四)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五)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審批意見。需要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的,應逐級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經審核不予同意或批準的,應當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用地單位。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認證要求

林業資質標準

林業資質,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那么話不多說,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林業資質的各等級標準。

一、甲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二、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三、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四、丁級林業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林業資質的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對應了四種資質標準,從丁級資質到甲級資質,資質要求逐漸提高,申請難度也對應提高。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7修改)

之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的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的范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商品林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的范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款的規定,并提交工程建設批準文件、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議、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第七條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采伐利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采伐手續。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移植方案,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干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未形成產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群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十六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準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鑒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第十八條 本市木材價值的計算 *** ,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木材材積,依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2015)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了加強林業工作站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的建設與管理,發揮林業工作站在發展林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林業工作站是設在鄉鎮的基層林業工作機構,依法對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和指導農村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第四條 林業工作站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直接領導或者實行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 *** 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設立的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設立或者確定的林業工作站管理機構負責。第二章 林業工作站的職責第六條 林業工作站承擔政策宣傳、資源管理、林政執法、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職能,具體職責是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制定和落實林業發展規劃;

(三)配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檔案管理、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等工作;

(四)協助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開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許可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

(五)配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開展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險和林業重點建設工程等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七)配合鄉鎮人民 *** 建立健全鄉村護林 *** 和管理鄉村護林隊伍;

(八)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

(九)承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林業工作站的建設第七條 有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任務的地方,應當在鄉鎮設立林業工作站;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任務相對較輕的地方,可以設立區域林業工作站。

不具備設立林業工作站條件的,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設專職或者 *** 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八條 林業工作站的設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 *** 協商后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人民 *** 或者有關機構批準。第九條 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的編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商機構編制部門確定。

林業工作站新進人員應當主要接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實行公開 *** ,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第十條 林業工作站應當設立符合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林業工作站新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大中專以上專業學歷。第十一條 國家對林業工作站的建設給予適當扶持。林業工作站所需事業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預算。

林業工作站承擔林業重點工程項目等專項任務的,下達專項任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必要的專項工作經費。第十二條 林業工作站應當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調、拍賣或者出租林業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和其他資產。第四章 林業工作站的管理第十三條 林業工作站的撤銷或者變更,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 *** 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原批準設立的機關批準。第十四條 林業工作站負責人的任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或者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林業工作站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對達到相應技術水平的林業工作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技術職務。第十六條 林業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技術承包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第十七條 林業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廉政建設等各項制度,并接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的監督和檢查。

永久性征用林地規范程序有哪些?

在我國,林地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土地,其使用管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由《森林法》等專門法律來調整。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征收林地,應當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前,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申請。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收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項目批準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2.批準權限。

征收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征收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辦理程序。

具體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 *** 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權限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并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并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