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況自覺守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管轄第六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 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第八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條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一條 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第三章 立案、調查與決定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概念林業方面是什么意思?

一、 行政處罰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的概念林業方面是什么意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二、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怎么辦? 《林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林業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 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綜上所述,林業部門是 *** 下設機構,屬于行政部門,有權限做出行政處罰。林業行政處罰是針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林業管理方面規定,破壞林業資源的處罰程序。林業部門通常采取的處罰手段是罰款、吊銷林業采伐許可證及 行政拘留 等。被處罰公民對 處罰決定書 有異議的,有權申請復議。

林業行政處罰條件是什么?

一、林業 行政處罰 條件是什么? 林業行政處罰條件主要行政處罰對象、執法范圍、和職權和行政處罰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的條例。 ①執法范圍和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森林法 》和《××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市、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查處的其它林業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可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 ②辦案程序 林業行政案件的辦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業部辦公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 管轄 第六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第八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條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 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 管轄權 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指定管轄 。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三章 立案 、調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 證據 。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 證人 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 當人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 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四)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國家對于林業的保護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公民在行使相關社會活動是應當自覺維護周圍的森林資源或者植被等。國有資源的范圍是很大的,需要我國公民每一個人進行展開保護。若是構成相關法律的,將會按照林業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希望廣大群眾有所了解。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聽證范圍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第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二)公開、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組織聽證的費用。第四條 聽證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法制工作機構與執法機構為同一機構或者沒有設立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當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受委托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作出行政處罰前需要舉行聽證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 ***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的罰款,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省級人民 *** 的規定執行。

國家林業局依法作出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三)擬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

(四)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提出聽證的期限和組織聽證的機關。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 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自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之日起三日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附卷。第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聽證規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聽證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第三章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第九條 本規則所稱聽證參加人,是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 *** 人、第三人及其 *** 人。

當事人是指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人是指向聽證主持人申請要求參加聽證的,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與所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一至三人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應當指定本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書記員,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參與本案調查取證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聽證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或者首席聽證主持人決定。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按照程序主持聽證;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就案件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詢問;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或者批評;

(六)按規定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七)就案件的處理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

(八)本規則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不得妨礙聽證參加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二)根據聽證認定的證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并寫出書面建議。

如何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林業行政處罰鑒定資質;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于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采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準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